消费者权益受损时,负有赔偿责任的经营者应当赔偿哪些损失?怎么赔?赔多少?这些多年来困扰各地法院司法实践和消费者协会调解工作的问题,今明两年之内有望得以解决。日前,记者从在京举行的《广东省实施“消法”办法》座谈会上获悉,各类案件的损害赔偿问题目前已纳入最高人民法院的议事日程,该院民事审判庭今后两年拟制定一系列关于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据最高法院民庭高级法官刘竹梅介绍,这一系列司法解释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损害赔偿、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和数额的确定,目前已经有了一个初步文本,并已在有关法律工作会议上广泛征求了意见。刘法官说,此次司法解释的制定有一个新思路:不搞“批发”搞“零售”,也就是说不提倡像以往那样搞一个能把所有问题都装进去的大司法解释,而是出现一个问题,解释一个问题,这样更有利于指导实践。